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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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9-05 | -- | |
2 |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7-04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6-29 | -- |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13 | 〔2014〕浙杭执民字第0052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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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9-05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4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6-29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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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浙杭执民字第00525号 | 2014-10-13 | (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00173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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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0604执恢832号 | 其他 | - | -- | -- | 2020-06-22 |
2 | 其他 | (2014)浙杭执民字第525-2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将被执行人绍兴力昭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19865.3平方米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上虞市国用(2012)第11671号]及2690.5平方米建筑物(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归买受人绍兴上虞振兴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所有。
二、买受人绍兴上虞振兴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9-10 |
3 | 其他 | (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73号 | 被告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绍兴力昭化工有限公司,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 | 30534667.2 | 一、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计至2013年9月26日的利息人民币369600元、罚息673.2元,其后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2013年10月8日之前的利息以年利率6.72%计付,罚息以年利率10.08%计付,2013年10月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以年利率10.08%计付)。
二、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6万元。
三、Z某某、S某某、绍兴力昭化工有限公司对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对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在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期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时,有权对绍兴力昭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上虞市国用(2012)第1167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3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9351元,由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563元,被告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8788元,被告Z某某、S某某、绍兴力昭化工有限公司对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148788元连带负担,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4394元连带负担。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绍兴力昭化工有限公司、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35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