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作总金额(万元) | 最近合作项目/工程名称 | 合作状态 | 最近合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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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瓯海排************ 有6个合作项目/工程 > | 合作中 | 2023-11-03 | |
2 | ***** | 瓯海排************ 有20个合作项目/工程 > | 合作中 | 2023-11-03 | |
3 | ***** | 瓯海排************ 有7个合作项目/工程 > | 未知 | 2023-08-24 | |
4 | ***** | 瓯海排************ 有13个合作项目/工程 > | 合作结束 | 2023-05-26 | |
5 | ***** | 瓯海电************ | 未知 | 2023-03-29 | |
6 | ***** | 瓯海排************ | 合作结束 | 2023-02-28 | |
7 | ***** | 瓯海排************ 有2个合作项目/工程 > | 合作结束 | 2022-12-28 | |
8 | ***** | 瓯海排************ 有2个合作项目/工程 > | 合作结束 | 2022-11-16 | |
9 | ***** | 瓯海排************ 有6个合作项目/工程 > | 未知 | 2022-10-11 | |
10 | ***** | 瓯海排************ 有2个合作项目/工程 > | 合作结束 | 2022-09-27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来源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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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瓯水许(2024)1号 | 瓯水许(2024)1号 | 同意 | 2024-01-03 | 2099-12-31 | 区水利局 | 地方报送 | |
2 | 330304202311150102 | 330304202311150102 | 同意办理 | 2023-11-15 | 2099-12-3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方报送 | |
3 | 330304202311100102 | 330304202311100102 | 同意办理 | 2023-11-13 | 2099-12-3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方报送 | |
4 | 330304202311030102 | 330304202311030102 | 同意办理 | 2023-11-03 | 2099-12-3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方报送 | |
5 | 浙温交许﹝2023﹞5000004号 | 浙温交许〔2023〕5000004号 | 结束 | 2023-10-17 | 2099-12-31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交通运输局 | 地方报送 | |
6 | 瓯水许(2023)67号 | 330304230831859808503 |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文件瓯水许〔2023〕67号关于温瑞主塘河南湖段荷花种植试点项目临时占用水域方案的批复(补办)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你单位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瑞主塘河南湖段荷花种植试点项目临时占用水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温州督考(温督办通〔2023〕4号)》和《温州督考(督查通报)第28期》,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单位环荷塘月色公园沿岸临时围填进行荷花种植,种植区域总占用水域面积3958.27m2,其中占用温瑞塘河水域面积3665.55m2,占用塘前河水域面积271.05m2,占用横河后河水域面积21.67m2,占用水域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项目地理位置图、水域占用图和围堰断面图详见附件。二、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涉河临时工程位置及界限放样、施工。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止泥浆入河,以及使用期满,你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其费用由你单位承担,若损坏周边河道护岸等水利设施的,你单位须及时予以修复。三、你单位需按照《报告》采取防治补救措施,确保河道畅通,施工期间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四、施工期间由你单位承担施工段河道防汛安全责任。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应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五、涉河临时工程设置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应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六、如你单位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1、项目地理位置图2、水域占用图(温州2000坐标)3、围堰断面图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2023年8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南白象街道办事处,区水政管理服务中心。瓯海区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印发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更多 | 2023-09-01 | 2025-08-31 |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 地方报送 | |
7 | 浙温交许﹝2023﹞5000055号 | 浙温交许〔2023〕5000055号 | 已送达 | 2023-07-11 | 2099-12-31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地方报送 | |
8 | 330304202306190102 | 330304202306190102 | 同意办理 | 2023-06-19 | 2099-12-3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方报送 | |
9 | 330304202305260102 | 330304202305260102 | 同意办理 | 2023-05-26 | 2099-12-3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方报送 | |
10 | 330304202305160102 | 330304202305160102 | 同意 | 2023-05-16 | 2099-12-3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方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