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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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4-12-23 | 〔2014〕江宁执字第0115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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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江宁执字第115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淳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10-22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江宁淳执字第131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淳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08-26 |
3 | 合同纠纷 | (2013)江宁淳商初字第49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雷雨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钠脑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2394.4 | 一、被告钠脑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从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集中区的租赁房屋中迁出。
二、被告钠脑特公司应支付原告雷雨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3年2月5日起,按每年100000元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及电费2394.4元。
三、驳回原告雷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9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14元,由被告钠脑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分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更多 | 2013-11-25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3)江宁淳商初字第33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韩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钠脑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115750 | 被告钠脑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韩杰公司加工价款11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80元,由原告韩杰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钠脑特公司负担3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分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更多 | 2013-10-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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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南京钠脑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3-12-07 | |
2 | 裁判文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南京钠脑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3-11-02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南京钠脑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3-08-21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加工合同纠纷 | 南京钠脑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3-07-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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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南京雷雨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钠脑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3-11-22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3)江宁淳商初字第00049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雷雨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钠脑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3-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