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苏克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廖婧
913601086749848004
4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昌北大道99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3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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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100000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03-08
洪环行罚202417号
2
2023年6月14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在你单位安环部经理胡君平陪同下对该单位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水质自动采样器管路污染、流量计未校准等立行立改问题。2023年8月2日,根据省厅下发的《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反馈部分企业抽测和比对监测有关问题线索的通知》,2023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水样比对监测,总磷、总氮水样比对不合格,CODcr质控样比对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3)第NC-ZF904号)送达,并在你单位安环部经理胡君平的陪同下现场检查。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水排放口于2020年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2020年8月完成联网,监测因子为COD、氨氮、总磷、总氮、流速、PH,在线监测站房内有运维记录台账,未发现存在擅自停运及伪造数据行为。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3)第NC-ZF904号)中监测结果,实际水样测定中总磷2023.6.14-11:39、2023.6.14-12:12、2023.6.14-12:45三次水样比对误差分别为-34.9%、-17.6%、-21.6%,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检测结果超过总磷允许误差范围±15%,均不合格;总氮2023.6.14-11:39、2023.6.14-12:12、2023.6.14-12:45三次水样比对误差分别为31.9%、16.9%、72.9%,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检测结果超过总氮允许误差范围±15%,均不合格;质控样品测定中CODcr2023.6.14-13:12相对误差24.8%,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检测结果超过CODcr允许误差范围±10%,比对结果不合格。2023年8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经开0012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后经核实,你单位于2023年7月1日购买了废水COD和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各一台,经调试后分别于7月5日、7月11日正式投入运行,并于8月29日、9月15日进行了两台设备的质控样比对监测和水样比对监测,比对报告结果均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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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20000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9
洪环行罚〔2023〕56号
3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其他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罚款2万元
20000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9
洪环行罚202356号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24000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0-07-21
洪环行罚〔2020〕15号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其他
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元
81000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19-09-06
洪环行罚〔2019〕60号
6
警告
其他
该单位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6年7月投入生产,2015年12月4日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2016年在经开区管委会备案。2018年9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有废水排放,该日废水排放量约为84吨,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单位污水处理出口和厂外东面污水井采水样进行监测。2018年11月8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调试,排放口没有废水排放。洪环监(2018)-QT-537-W号《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厂外东面污水井出口(总排口)废水总磷浓度为6.92mg/L,超过江西白水湖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中总磷浓度限值4mg/L,超标0.73倍。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细化“1.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100吨以下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昌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收款人全称:南昌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八一支行帐号:188261018110301398X4执法单位全称:南昌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单位代码:3180200608编码:3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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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0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18
洪环行罚〔2019〕29号
7
警告
其他
该单位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5年12月4日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2016年7月投入生产,2016年在经开区管委会备案。2018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东南面厂房内发现一个实验室,该实验室于2018年5月开始安装设备,同年7月投入使用,主要使用妥尔油酸等油酸以及多元醇和多元酸进行缩聚反应合成水性聚酯树脂,实际总投资额4.16万元;在该单位东南面厂房后面的厂房内发现一个钢瓶生产车间,该车间于2017年8月开始安装设备,2017年12月投入生产,生产工艺使用钢材进行焊接和打磨,最后使用电解液进行表面处理,实际总投资额67.4万。该单位实验室项目和钢瓶生产项目都未经审批和验收即投入生产。该单位上述行为:1、实验室项目和钢瓶生产项目未经审批即投入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实验室项目和钢瓶生产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单位两个项目投入生产的时间均未超过12个月,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不作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一)“3.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该单位实验室项目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捌元整;对该单位钢瓶生产项目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贰佰贰拾元整;两项总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陆拾捌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昌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收款人全称:南昌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八一支行帐号:188261018110301398X4执法单位全称:南昌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单位代码:3180200608编码:3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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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18
洪环行罚〔2019〕30号
8
警告
其他
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6年7月投入生产,2015年12月4日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2016年在经开区管委会备案。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部分设备故障,废水未排放,8月22日维修完恢复运行时在线设备显示总磷超标。2018年8月23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有废水排放,该日废水排放量约为50吨左右,我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污水处理总排口采水样进行监测。洪环监(2018)-QT-371-W号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总排口废水总磷浓度为4.98mg/L,超过白水湖污水处理厂总磷浓度纳管标准:4mg/L,超标0.245倍。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细化“1.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100吨以下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昌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收款人全称:南昌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八一支行帐号:188261018110301398X4执法单位全称:南昌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单位代码:3180200608编码:3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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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0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19-02-19
洪环行罚〔2019〕10号
9
警告
其他
罚款捌佰壹拾元
810
南昌市环保局
2017-12-05
洪环行罚〔2017〕63号
10
警告
其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100000
南昌市环保局
2017-08-10
洪环行罚〔2017〕2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2-01-07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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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南昌临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赣危化安许证受字﹝2024﹞031号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江西苏克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延期。
2024-03-24
2027-03-23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
洪经社审水表﹝2022﹞9号
新标准
3万吨/年冷冻机油项目(一期)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准予许可3万吨/年冷冻机油项目(一期)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
2022-09-15
2099-12-31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3
2312-360199-04-01-904878
新标准
年产1.5万吨酯类产品及7万吨冷冻机油二期项目备案通知书
年产1.5万吨酯类产品及7万吨冷冻机油二期项目备案通知书
2023-12-19
2025-12-18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
赣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5〕1569号
新标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年产270吨碘甲烷、445吨氢碘酸工程项目
2016-07-08
2099-12-31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5
913601086749848004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润滑油销售,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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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3
2028-06-22
南昌临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赣新经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2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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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7
2303-360199-04-01-160613
新标准
年产80吨镓镁合金10吨铟镁合金项目备案通知书
年产80吨镓镁合金10吨铟镁合金项目备案通知书
2023-03-22
2025-03-21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赣0192执28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23548.59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苏克尔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48.5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6-07-05
2
劳动争议
(2016)赣0192执288号
被执行人
-
23548.59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苏克尔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48.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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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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