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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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C11435052401577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茶叶 | 2021-05-06 | 2026-04-28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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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闽民终351号 | 被告 | - | -- |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4-0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24民初393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C某某 | 26000 | 一、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价款14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9300元自2014年11月26日起,5400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均计算至还清价款之日止);
二、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价款11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11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价款之日止);
三、C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公告费260元;
三、驳回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C某某负担150元,W某某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30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京02民辖终709号 | 被告 | - | 1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福建省安溪县新晋茶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8-12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京02民辖终709号 | 被告 | - | 1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福建省安溪县新晋茶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8-12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京0115民初3246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福建省安溪县新晋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 | -- | 驳回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新晋茶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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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W某某、C某某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7-02-16 | |
2 | 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W某某、C某某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6-09-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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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输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3-04-12 | |
2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五虎茶业有限公司,武夷山九州星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普洱市金典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
3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20)闽07民初390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五虎茶业有限公司,武夷山九州星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普洱市金典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