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吴丽萍
91350300685080428Y
10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东路1769号
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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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
--
2099-12-31
莆田市荔城区国家税务局
2
新标准
--
准予许可
2019-10-16
2099-12-31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304民初4693号之一
原告
原告:
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Y某某
--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113.72元,减半收取计8056.8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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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2
合同纠纷
(2022)闽0304民初4693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Y某某
--
准许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14元,减半收取计12207元,由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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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3
合同纠纷
(2019)闽03执429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8)闽03民初406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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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4
合同纠纷
(2018)闽03民初406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被告:
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莆田聚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翁国华,W某某,W某某,W某某,陈国贵,吴丽萍,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5502300
一、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及复利; 二、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4000元; 三、如果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有权对被告W某某名下坐落镇海办事处英龙居委会城门街33号3048室、305室、2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号、L2××50号、L2××53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DK20153121ZD-1〕项下的所有债权以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404.58万元为限; 四、如果被告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有权对被告W某某名下坐落荔办太平居委会马巷1幢102房住宅及柴间的房产〔房产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DK20153121ZD-2〕项下的所有债权以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44.25万元为限; 五、如果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有权对被告W某某名下坐落镇海办事处英龙居委会城门街33号202室、3048室、305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权第LC19214号、LC19227号、LC19219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DK20173082ZD〕项下的所有债权以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六、被告莆田市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DK20163121ZB-1)项下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被告莆田聚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DK20163121ZB-2)项下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八、被告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DK20163121ZB-3)项下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九、被告W某某、W某某、W某某对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DK20163121ZB-4)项下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十、被告W某某、C某某对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DK20163121ZB-5)项下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十一、被告W某某对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DK20163121ZB-6)项下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十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1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108元,由被告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华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莆田聚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C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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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304民初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2
--
(2024)闽0304民初1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Y某某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3
--
--
原告
原告:
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L某某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4
--
--
原告
原告:
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Y某某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5
--
(2024)闽0304民初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6
--
(2024)闽0304民初1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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