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齐峰
914115007694634859
3015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与新三路交叉口翰林华府小区5号楼10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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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502民初4524号
被告
原告:
付某良
被告:
王某育,瞿某宸,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6000
一、被告王某育、瞿某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瞿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向原告付某良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6日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8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始、每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86000元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7000元利息从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付某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王某育、瞿某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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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2
合同纠纷
(2022)豫1502民初324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某某
230000
一、被告R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返还购房款23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原告M某某负担1725元,被告R某某负担2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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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3
其他
(2021)豫1528民初158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0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2021-04-10
4
其他
(2019)豫15民初148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峰,信阳市金维置业
49000000
准许J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800元,减半收取计143400元,由J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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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3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豫1502民初905号
被告
原告:
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H某某,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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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6
其他
(2017)豫1502行审118号
被执行人
-
--
1、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国土资罚决字(2016)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2、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第2项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和被占用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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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5)信浉民初字第280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
4230000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23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0日至借款还清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0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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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5)信浉民初字第280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
4230000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23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0日至借款还清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0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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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023)豫1503民初485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金维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06-26
2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023)豫1503民初485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信阳市金维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06-12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豫1502民初3242号
原告
原告:
M某某,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2-07-06
4
追偿权纠纷
(2021)豫1528民初158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息县人民法院
2021-04-08
5
其他
(2016)豫1502民初303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16-1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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