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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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发改财金〔2016〕141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鄂0111执2956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鄂0111执2958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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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鄂0111执2956号 | 2019-07-05 | (2018)鄂0111民初5167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鄂0111执2958号 | 2019-07-05 | (2018)鄂0111民初5180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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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5000000 | (2024)鄂0111执2921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 | 95000000 | (2024)鄂01执恢49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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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鄂0111执295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0-23 |
2 | 合同纠纷 | (2019)鄂0111执295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0-23 |
3 | 合同纠纷 | (2018)鄂0111民初5167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被告: 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少华,孙魁山 | 11177801.89 | 被告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53708.33元、罚息124093.56元,合计11177801.89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
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S某某对被告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6800元,由被告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S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14 |
4 | 合同纠纷 | (2018)鄂0111民初5180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被告: 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少华,C某某,C某某,黄林峰,L某某,孙魁山,Z某某 | 27844704.81 | 被告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借款本金25178482.85元、拖欠利息2353772.47元、罚息312449.49元,共计27844704.81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被告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Z某某对被告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800元,由被告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14 |
5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鄂01财保49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申请 | 2018-02-27 |
6 | 其他 | (2018)鄂0111执保8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2-22 |
7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鄂0111财保37号 | 被申请人 | - | 26000000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01-23 |
8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鄂0111财保36号 | 被申请人 | - | 10000000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S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01-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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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Z某某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S某某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3-24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S某某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C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Z某某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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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被告: L某某,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S某某,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2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鄂民初49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被告: H某某,武汉华裕李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L某某,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德方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武汉诚义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畅飞达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总观园乡村休闲有限公司,武汉市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