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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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案件受理费8944元,由被告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担负,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7-10-30 | -- | |
2 | 案件受理费11518元,由被告天津市福利弹簧厂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 -- | -- | 2017-10-30 | -- | |
3 | 借款20万元,至2013年6月20日的利息314556.64元,本息共计514556.64元公告费600元,优先受偿抵押物价款 ...更多 | -- | -- | -- | 2017-10-30 | -- | |
4 | 1、借款30万元,至2013年6月20日的利息471834.96元,本息共计771834.96元。2、公告费600元。3、优先受偿抵押物价款 ...更多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7-10-30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津0116执43376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津0116执43369号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津0116执43374号 |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津0116执43371号 | |
9 | 案件受理费21124元,由被告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和天津迪拜工业品有限公司连带担负,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更多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7-10-30 | -- | |
10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中心法庭 | 2017-10-30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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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津0116执43373号 | 2017-10-30 | (2016)津0116民初501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津0116执43371号 | 2017-10-30 | (2016)津0116民初501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津0116执43372号 | 2017-10-30 | (2016)津0116民初501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津0116执43374号 | 2017-10-30 | (2016)津0116民初501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津0116执43376号 | 2017-10-30 | (2016)津0116民初5018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津0116执43370号 | 2017-10-30 | (2016)津0116民初5018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津0116执43369号 | 2017-10-30 | (2016)津0116民初501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津0116执43375号 | 2017-10-30 | (2016)津0116民初5018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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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6执43369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津0116民初501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3-23 |
2 | 其他 | (2017)津0116执4337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津0116民初501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3-23 |
3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6执4337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津0116民初501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3-23 |
4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6执43376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津0116民初50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3-23 |
5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6执43370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津0116民初501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3-23 |
6 | 其他 | (2017)津0116执43375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津0116民初501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3-23 |
7 | 其他 | (2017)津0116执43372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津0116民初501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3-23 |
8 | 其他 | (2017)津0116执43371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津0116民初50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3-23 |
9 | 合同纠纷 | (2016)津0116民初50182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 | 475964.89 | 一、被告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000元及截至2013年6月20日的利息290964.89元,上述本息共计人民币475964.89元;
二、被告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原天津市××后沽乡西××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0006335,建筑面积为903.85平方米)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8元,由被告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7-07-18 |
10 | 其他 | (2016)津0116民初50181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天津迪拜工业品有限公司 | 1813812.15 | 一、被告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5000元及截至2013年6月20日的利息1108812.15元,上述本息共计人民币1813812.15元;
二、被告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迪拜工业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原××××西孟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1554,建筑面积为1208.51平方米)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4元,由被告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和被告天津迪拜工业品有限公司连带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和被告天津迪拜工业品有限公司连带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7-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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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执行异议 | 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
2 | 执行文书、拍卖 | 执行异议 | 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
3 | 执行文书、拍卖 | 执行异议 | 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2-04 | |
4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 | 2018-01-10 | |
5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 | 2018-01-10 | |
6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 | 2017-07-25 | |
7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 | 2017-07-25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 | 2017-04-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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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天津迪拜工业品有限公司 | 天津市汉沽审判区 | 2017-05-22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汉沽福利弹簧厂,天津迪拜工业品有限公司 | 天津市汉沽审判区 | 2016-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