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明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徐江菊
91441900MA51PY1J8A
10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万江街道胜利社区龙湾南路七巷1号B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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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10-09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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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1649号
申请人
-
--
--
2021-04-19
2
其他
(2021)粤1971执1453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1)粤1971执14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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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1649号
申请人
-
--
--
2021-03-0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17030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明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楠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熙,H某某
63500
一、限被告东莞市楠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明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3500元及逾期利息(以6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明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55元,共计1350.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楠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135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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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