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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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705执5244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1)粤0705执52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1-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705民初1704号 | 原告 |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艺文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新会区诚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09862 | 一、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诚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9862元及利息(以109862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6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给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艺文彩印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诚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为2498.43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568.43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艺文彩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诚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回3568.43元给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艺文彩印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诚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356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705民初2194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艺文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塑普日用品有限公司,冯昌永 | 37380 |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艺文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49元、保全费685.93元,共计1420.42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艺文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8-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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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705民初1704号 | 原告 |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艺文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新会区诚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