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强
91150826573289112Q
10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蒙海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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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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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内0826执156号
2019-01-10
(2018)内0826民初379号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59750
(2024)内0826执恢59号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01-08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0826民初1485号
被申请人
-
7000000
对被申请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及使用的土地中,价值7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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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2
其他
(2019)内0826执77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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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3
其他
(2019)内0826执15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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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4
合同纠纷
(2018)内0826民初37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6800000
一、被告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6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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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5
合同纠纷
(2017)内0826民初2472号
被告
原告: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强,D某某,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1900000
一、被告W某某、D某某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0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4‰,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7.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如果被告W某某、D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杭锦后旗xxx的土地及房屋(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号为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房屋他项权证号为:xxx)以及被告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杭工商动押字(2015)第2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D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30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111900元,由被告W某某、D某某、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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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内0826执621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内0826执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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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内0826执62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划拨被执行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的存款账户的存款。扣划至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锦后旗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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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0826民初310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W某某,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D某某,W某某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02-14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0826民初148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W某某,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09-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