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刘文彬
913211815691306432
500万元人民币
-
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北大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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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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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17-05-06
〔2017〕苏1181执2011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1181执恢3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1181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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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2
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执异188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2016)苏1181执5567号案申请执行人为丹阳智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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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3
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民初7402号
被告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天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刘文彬,L某某,丹阳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
35961000
一、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2361000元,并对本金1300万元按照年利率7.566%给付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市天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对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H某某抵押的位于丹阳市滨江新城03幢1室的不动产【丹房权证后巷字第××号、丹国用(2009)第0665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2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L某某、L某某抵押的四宗位于丹阳市滨江新城三期6幢3室【丹房权证后巷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7922号号】、4室【丹房权证后巷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7921号】、5室【丹房权证后巷字第××、丹国用(2014)第7920号】、6室【丹房权证后巷字第××、丹国用(2014)第791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均在18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丹阳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二宗位于丹阳市滨江新城三期1幢13室【丹房权证后巷字第××号、丹国用(2015)第3106号】和15室【丹房权证后巷字第××号、丹国用(2015)第310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154万元和206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983元,由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丹阳市天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连带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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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4
合同纠纷
(2017)苏1181执201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1181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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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5
合同纠纷
(2016)苏1181执5567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苏1181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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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6
合同纠纷
(2016)苏1181民初676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被告:
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刘文彬,L某某,L某某,H某某
4500000
一、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614300.03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19日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年息6.01875%加收40%为基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如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L某某、H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滨江新城9幢房产(丹房权证后巷字第××)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L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对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334元,由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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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7
合同纠纷
(2016)苏1181民初340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
被告:
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丹阳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刘文彬,H某某
13056940.97
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0元、截止2016年4月20日利息56940.97元(2016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原告有权就被告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丹阳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的房产、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L某某、H某某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各自的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71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71元,由被告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丹阳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L某某、H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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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1811民初7402号
被告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钴领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天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丹阳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19-08-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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