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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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 2017-07-10 | 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依法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 2017-12-12 | 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 2016-07-06 | 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依法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 2017-12-12 | 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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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赣0924执604号 | 2016-12-08 | (2016)赣0924民初372号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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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湘0181执4181号 | 被执行人 | - | 31519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Z某某的银行存款315190元(含申请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01-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湘0181民初4987号 | 被告 | 原告: 浏阳市大瑶明发引线厂 被告: 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 | 63782 | 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浏阳市大瑶明发引线厂货款63782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申请费670元,合计1367.5元,由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曙光中路289)立案大厅A0112室刷卡缴费,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诉讼费缴费凭证;汇款或银行转账的,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并注明"诉讼费0201"字样。逾期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更多 | 2017-08-2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湘0181民初4987号 | 被申请人 | - | 65000 | 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在浏阳市官渡镇财政所的企业退出奖励补贴资金6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7-24 |
4 | 其他 | (2016)赣0924执60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7-0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湘01民终3839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6-12 |
6 | 追偿权纠纷 | (2016)苏0684执7501316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门包民初字第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16-08-31 |
7 | 追偿权纠纷 | (2015)门包民初字第070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G某某,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 | 138000 | 被告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人民币1380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82) ...更多 | 2016-02-23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通中民终字第1146号 | 被上诉人 | - | 839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上诉人南通台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8-05 |
9 | 其他 |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7156号 | 第三人 |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上海联华超市嘉定有限公司,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联旅馆有限公司,L某某 | 1315004.86 |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51,19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残疾赔偿金473,590.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元、误工费30,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2,860元、鉴定费2,200元、律师费20,000元,总计658,602.43元;
二、被告上海联华超市嘉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L某某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3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9,791.65元,由被告上海联华超市嘉定有限公司和L某某共同负担8,01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16 |
10 | 其他 |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7156号 | 第三人 |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上海联华超市嘉定有限公司,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联旅馆有限公司,L某某 | 1315004.86 |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51,19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残疾赔偿金473,590.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元、误工费30,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2,860元、鉴定费2,200元、律师费20,000元,总计658,602.43元;二、被告上海联华超市嘉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L某某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3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9,791.65元,由被告上海联华超市嘉定有限公司和L某某共同负担8,01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