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林德叶
91320105748215562G
20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8号23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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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38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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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南京法重贸易有限公司于 2 0 2 3年 7月 6日前偿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3 0 0 0 0 0 0元,并支付自 2 0 2 1年 1 2月 2 1日起至 2 0 2 3年 5月 9日止的罚息 5 8 6 4 6 2. 8 0元,及自 2 0 2 3年 5月 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 1 3. 0 6 8%计算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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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07-31
〔2023〕浙1081民初5535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浙1081执4746号
2023-07-31
(2023)浙1081民初5535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0460296
(2024)苏0106执恢395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2
54549024
(2023)苏05执恢55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26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1051321)公司变更[2018]第09140003号
新标准
--
企业名称: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33-04-14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建国税许准〔2015〕1266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2015-07-23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2015-07-23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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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建邺区国家税务局
3
(01059997)公司变更[2017]第06120007号
新标准
--
企业名称: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33-04-14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01051284)公司变更[2017]第11200024号
新标准
--
企业名称: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33-04-14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01051314-1﹞公司变更﹝2020﹞第04210029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3-04-15
2033-04-14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建税﹞许准字﹝2019﹞第﹝216724﹞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19年04月19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9年04月19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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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7
建国税许准〔2015〕1426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2015-08-17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2015-08-17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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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建邺区国家税务局
8
91320105748215562G
新标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百万元以下)
2019-04-24
2099-12-31
建邺区国家税务局
9
江宁雷验字(2015)0103
新标准
--
厂房一、库房、研发楼、实验楼
--
2099-12-31
南京市江宁区气象局

裁判文书 3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浙0424执1954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浙0424执1954号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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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2
合同纠纷
(2021)浙0424民初4393号
被告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被告:
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
2841286
一、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贷款本金28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律师费41286元;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天盛广场5幢的57套房屋(1101室、1301室、1704室、1904室、2102室、2104室、2304室、2401室、S501室、S502室、S503室、S601室、S602室、S603室、S604室、S701室、S702室、S703室、S704室、S801室、S802室、S803室、S804室、S901室、S902室、S903室、S904室、S1001室、S1002室、S1003室、S1004室、S1101室、S1102室、S1103室、S1104室、S1201室、S1202室、S1203室、S1204室、S1301室、S1302室、S1303室、S1304室、S1401室、S1402室、S1403室、S1404室、S1501室、S1502室、S1503室、S1504室、S1601室、S1602室、S1603室、S1801室、S1802室、S1803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对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709元;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连带负担34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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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3
合同纠纷
(2021)浙0424民初4397号
被告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被告:
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
1775804
一、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贷款本金17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律师费25804元;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天盛广场5幢的57套房屋(1101室、1301室、1704室、1904室、2102室、2104室、2304室、2401室、S501室、S502室、S503室、S601室、S602室、S603室、S604室、S701室、S702室、S703室、S704室、S801室、S802室、S803室、S804室、S901室、S902室、S903室、S904室、S1001室、S1002室、S1003室、S1004室、S1101室、S1102室、S1103室、S1104室、S1201室、S1202室、S1203室、S1204室、S1301室、S1302室、S1303室、S1304室、S1401室、S1402室、S1403室、S1404室、S1501室、S1502室、S1503室、S1504室、S1601室、S1602室、S1603室、S1801室、S1802室、S1803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对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67元,由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628元;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连带负担25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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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4
合同纠纷
(2022)浙0424民初710号
被告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被告:
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
8523859
一、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贷款本金8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律师费123859元;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天盛广场5幢的57套房屋(1101室、1301室、1704室、1904室、2102室、2104室、2304室、2401室、S501室、S502室、S503室、S601室、S602室、S603室、S604室、S701室、S702室、S703室、S704室、S801室、S802室、S803室、S804室、S901室、S902室、S903室、S904室、S1001室、S1002室、S1003室、S1004室、S1101室、S1102室、S1103室、S1104室、S1201室、S1202室、S1203室、S1204室、S1301室、S1302室、S1303室、S1304室、S1401室、S1402室、S1403室、S1404室、S1501室、S1502室、S1503室、S1504室、S1601室、S1602室、S1603室、S1801室、S1802室、S1803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对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38元,由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922元;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连带负担71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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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5
合同纠纷
(2022)浙0424民初712号
被告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被告:
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
9589343
一、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贷款本金94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律师费139343元;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天盛广场5幢的57套房屋(1101室、1301室、1704室、1904室、2102室、2104室、2304室、2401室、S501室、S502室、S503室、S601室、S602室、S603室、S604室、S701室、S702室、S703室、S704室、S801室、S802室、S803室、S804室、S901室、S902室、S903室、S904室、S1001室、S1002室、S1003室、S1004室、S1101室、S1102室、S1103室、S1104室、S1201室、S1202室、S1203室、S1204室、S1301室、S1302室、S1303室、S1304室、S1401室、S1402室、S1403室、S1404室、S1501室、S1502室、S1503室、S1504室、S1601室、S1602室、S1603室、S1801室、S1802室、S1803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对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35元,由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950元;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连带负担78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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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6
合同纠纷
(2022)浙0424民初709号
被告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被告:
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
4244772.31
一、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贷款本金4183092.31元及逾期利息(以4183092.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律师费61680元;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天盛广场5幢的57套房屋(1101室、1301室、1704室、1904室、2102室、2104室、2304室、2401室、S501室、S502室、S503室、S601室、S602室、S603室、S604室、S701室、S702室、S703室、S704室、S801室、S802室、S803室、S804室、S901室、S902室、S903室、S904室、S1001室、S1002室、S1003室、S1004室、S1101室、S1102室、S1103室、S1104室、S1201室、S1202室、S1203室、S1204室、S1301室、S1302室、S1303室、S1304室、S1401室、S1402室、S1403室、S1404室、S1501室、S1502室、S1503室、S1504室、S1601室、S1602室、S1603室、S1801室、S1802室、S1803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对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97元,由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764元;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连带负担40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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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7
合同纠纷
(2021)浙0424民初4394号
被告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被告:
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
1420643
一、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贷款本金1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律师费20643元;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天盛广场5幢的57套房屋(1101室、1301室、1704室、1904室、2102室、2104室、2304室、2401室、S501室、S502室、S503室、S601室、S602室、S603室、S604室、S701室、S702室、S703室、S704室、S801室、S802室、S803室、S804室、S901室、S902室、S903室、S904室、S1001室、S1002室、S1003室、S1004室、S1101室、S1102室、S1103室、S1104室、S1201室、S1202室、S1203室、S1204室、S1301室、S1302室、S1303室、S1304室、S1401室、S1402室、S1403室、S1404室、S1501室、S1502室、S1503室、S1504室、S1601室、S1602室、S1603室、S1801室、S1802室、S1803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对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22元,由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587元;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连带负担22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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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8
合同纠纷
(2021)浙0424民初4395号
被告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被告:
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
2841286
一、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贷款本金28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律师费41286元;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天盛广场5幢的57套房屋(1101室、1301室、1704室、1904室、2102室、2104室、2304室、2401室、S501室、S502室、S503室、S601室、S602室、S603室、S604室、S701室、S702室、S703室、S704室、S801室、S802室、S803室、S804室、S901室、S902室、S903室、S904室、S1001室、S1002室、S1003室、S1004室、S1101室、S1102室、S1103室、S1104室、S1201室、S1202室、S1203室、S1204室、S1301室、S1302室、S1303室、S1304室、S1401室、S1402室、S1403室、S1404室、S1501室、S1502室、S1503室、S1504室、S1601室、S1602室、S1603室、S1801室、S1802室、S1803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对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709元;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连带负担34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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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9
合同纠纷
(2021)浙0424民初4181号
被告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被告:
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
4261930
一、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贷款本金4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律师费61930元;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天盛广场5幢的57套房屋(1101室、1301室、1704室、1904室、2102室、2104室、2304室、2401室、S501室、S502室、S503室、S601室、S602室、S603室、S604室、S701室、S702室、S703室、S704室、S801室、S802室、S803室、S804室、S901室、S902室、S903室、S904室、S1001室、S1002室、S1003室、S1004室、S1101室、S1102室、S1103室、S1104室、S1201室、S1202室、S1203室、S1204室、S1301室、S1302室、S1303室、S1304室、S1401室、S1402室、S1403室、S1404室、S1501室、S1502室、S1503室、S1504室、S1601室、S1602室、S1603室、S1801室、S1802室、S1803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对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536元,由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858元;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C某某、L某某、Y某某连带负担45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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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10
合同纠纷
(2021)皖1103民初3522号
被告
原告:
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林德叶,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5800000
一、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林德叶于判决生效之日20日内归还原告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5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分别以500万元、8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18日算至款还清时止,利息应扣减被告已还的1172100元); 二、若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林德叶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天盛广场5幢S2401室、S2402室、1304室、1104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对原告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77元,由原告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77元,被告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000元,诉讼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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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2-06-3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动争议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谷里混凝土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动争议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谷里混凝土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动争议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谷里混凝土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动争议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谷里混凝土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动争议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谷里混凝土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动争议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谷里混凝土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动争议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谷里混凝土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开庭公告 19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106民初3074号
被告
原告:
南京深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浙1081民初553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被告:
南京法重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Z某某,X某某,L某某,L某某,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06-28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浙10民初28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28
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3)苏01民初1496号
被告
原告:
郑州美豪诺富特酒店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美豪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06
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3)苏0102民初4354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嘉朝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Y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05-23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苏0105民初1302号
被告
原告:
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04-19
7
合同纠纷
(2022)苏0105民初1586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法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珑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03-09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浙10民初28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1
9
合同纠纷
(2022)苏0105民初1586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法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珑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02-24
10
借款合同纠纷
(2023)苏01民终224号
被告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