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傲宇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昆
91341122590192478E
1008万元人民币
重庆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高新路22号(管委会一楼招商局)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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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6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5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41100000110085172
旧标准
--
专业数控产品、数控水射流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矿山冶金机械、化工机械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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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来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
2016045
旧标准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
2099-12-31
来安县气象局
3
34110020113092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
2020-08-26
2099-12-31
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4
2017001
旧标准
--
防雷装置验收
--
2099-12-31
来安县气象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皖1122执1051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8-07
2
劳动争议
(2020)皖1122民初80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4252
一、原告G某某与被告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2019年9月至10月工资4252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G某某实际缴纳5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可汇至:执行款专户: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4×××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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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3
其他
(2017)苏0102执241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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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皖1122民初2010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260000
准许原告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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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5
其他
(2017)皖1122执455号
被执行人
-
--
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以和解并履行结案。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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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
6
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257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赵毅健,M某某,L某某,徐昆,南京兆瑞塑化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康宏航空附件有限公司,南京合展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2441676.68
被告Z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欠款本金1903144.74元、罚息450306.94元(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的罚息按合同约定支付。 被告Z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88225元。 三、被告L某某、X某某、南京兆瑞塑化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康宏航空附件有限公司、南京合展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依据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46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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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7
合同纠纷
(2017)皖1122民初175号
被告
原告:
来安县伟春祥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严宗祥,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1438203.45
一、原告来安县伟春祥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016年6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解除;被告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坐落在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纬六路北侧厂房交还给原告来安县伟春祥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二、被告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来安县伟春祥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18203.45元、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来安县伟春祥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 四、被告Y某某对被告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4元,减半收取94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22元,由被告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执行款专户: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号:4023753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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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皖1122民初2089号
第三人
原告:
来安县伟春祥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严宗祥
20000
准许原告来安县伟春祥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来安县伟春祥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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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9
其他
(2016)苏0117执1379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6)苏0117民初2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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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皖1102民初5047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鸿纳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1102民初5047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鸿纳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3-11-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1102民初5047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鸿纳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3-11-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1102民初5047号
其他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3-11-06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0102民再5号
被告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02-21
6
劳动争议
(2020)皖1122民初80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法院
2020-03-26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257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Z某某,M某某,L某某,X某某,南京兆瑞塑化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康宏航空附件有限公司,南京合展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12-15
8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7民初2517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16-0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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