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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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豫07民终4484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0-23 |
2 | 其他 | (2018)豫0781民初136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卫辉市实验小学 | 1519 | 一、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651元。
二、被告卫辉市实验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868元。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14元,第一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5元,第二被告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