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实验小学

正常 华中
李保勇
12410781794285369B
36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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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豫07民终4484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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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2
其他
(2018)豫0781民初136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卫辉市实验小学
1519
一、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651元。 二、被告卫辉市实验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868元。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14元,第一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5元,第二被告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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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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