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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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尤民保字第124号 | 申请人 | - | 200000 | 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位于尤溪县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份额的房产。
申请人尤溪县恒佳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