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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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兴事成金属钣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 -- | -- | 区安监局 | 2018-05-02 | 越安监罚〔2018〕2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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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浙0602执20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7-07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浙06民终5305号 | 上诉人 | - | 1080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1元,由绍兴事成金属钣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26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浙0602民初764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绍兴事成金属钣焊有限公司,绍兴市古龙酒业有限公司 | 126542.45 | 一、被告绍兴事成金属钣焊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Y某某人民币108042.45元,并返还给绍兴市古龙酒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500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131元,由被告绍兴事成金属钣焊有限公司负担113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2470元,由被告绍兴事成金属钣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1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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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浙06民终5305号 | 原告 | 原告: 绍兴事成金属钣焊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绍兴市古龙酒业有限公司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2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浙0602民初764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绍兴事成金属钣焊有限公司,绍兴市古龙酒业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23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浙0602民初764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绍兴事成金属钣焊有限公司,绍兴市古龙酒业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