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锦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俞炳祥
91330602MA2886N98C
157.11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王家庄路7号207-20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裁判文书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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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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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3月22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绍兴市机动车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发现绍兴市锦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学员韩亚飞于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6日有实操培训学时产生,在银行系统上未查到资金冻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已责令该公司对先培后付未落实到位的违法行为在2023年3月1日前整改完毕。绍兴锦华市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其行为涉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遵守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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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03-22
绍运政罚〔2023〕0133
2
2023年3月22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郑杨君、周献超通过绍兴市机动车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发现绍兴市锦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学员韩亚飞于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6日有实操培训学时产生,在银行系统上未查到资金冻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已责令该公司对先培后付未落实到位的违法行为在2023年3月1日前整改完毕。绍兴锦华市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其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遵守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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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03-22
绍运政罚20230133
3
--
其他
2021年3月25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绍兴越城区城南凤凰村一驾校场地内检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7732学教练车正在训练科目二,教练员为冯林,学员为赵梁杉,经绍兴机动车驾培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浙D7732学车辆属于绍兴久铃驾校,学员赵梁杉属于绍兴市锦华驾校,并且在2021年3月21日绍兴市锦华驾校存在学时造假的情况,绍兴市锦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其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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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04-01
绍运政罚〔2021〕00J24
4
--
其他
2020年11月17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绍兴市越城区王家庄路(绍兴市锦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训练场地标志线不清晰,教练场地上坡起步训练场缺少一块安全桩,训练场地内多个地方缺少安全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绍兴市锦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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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0-11-24
绍运政罚〔2020〕00J54
5
绍兴市锦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培训
其他
--
--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9-01-16
绍运罚决字〔2018〕第3306004118000306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ZJ0600201901090016
新标准
关于绍兴市锦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许可决定
驾培企业绍兴市锦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原有效期2012-12-06至2018-11-22)申请续营
...更多
2019-01-11
2099-12-31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602民初783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S某某,绍兴市锦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20822.3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赔偿给原告H某某20505.32元,并返还被告S某某317.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591元,由被告绍兴市锦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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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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