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

注销
东北
孙振斌
912201067765790489
--
-
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5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严重行政处罚1条,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9条,法院公告8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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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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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4年9月-2019年8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014年9月-11月、2015年1月-2019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14年9月-2016年4月营业税、2014年7月-2019年6月企业所得税、2014年1-12月、2015年1-12月、2016年1-12月、2017年1-12月、2018年1-12月企业所得税年报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更多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对你单位处2290元罚款。
2290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
2019-09-27
长绿税罚〔2019〕1009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15-07-24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19-10-28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106执恢526号
被执行人
-
--
基于(2018)吉0106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吉0106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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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106执保279号
被申请人
-
--
--
2021-04-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吉0106执异220号
被执行人
-
--
追加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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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吉01民终4018号
被告
-
--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年绿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78元,退还给上诉人Z某某、德惠市大原麯酒厂。二审案件受理费45478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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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吉0106执81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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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吉0106民初2763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市绿园区津华建材经销部
被告: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
362782.76
一、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绿园区津华建材经销部钢材款(包含运输费及装卸费)362782.76元及利息(利息以362782.76元为基数,自2009年10月3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绿园区津华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承担,与前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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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吉0106民初2982号
被告
原告: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德惠市大原麯酒厂,Z某某
--
驳回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34.00元,由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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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8
其他
(2017)吉0106民初60号
被告
原告: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德惠市大原麯酒厂
--
驳回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9.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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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9
其他
(2014)绿民二初字第533号
被告
原告: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L某某,Z某某
--
准许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4.00元减半收取2367.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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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纠纷
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德惠市大原麯酒厂(经营者L某某)、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1-12-3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纠纷
W某某、S某某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0-08-11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9-04-18
4
裁判文书
买卖纠纷
W某某、L某某、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Z某某、S某某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9-03-12
5
裁判文书
买卖纠纷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Z某某、德惠市大原麯酒厂(经营者L某某)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9-03-10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9-01-03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纠纷
Z某某、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德惠市大原麯酒厂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8-11-11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纠纷
L某某、S某某、Z某某、W某某、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8-11-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德惠市大原麯酒厂,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9-02-12
2
其他
--
被告
原告: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L某某,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Z某某,W某某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9-0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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