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04民初10904号 | 被告 | 被告: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 | 115446.75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款95446.7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4套全部资料原件,包括:原材料的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试块出厂检验报告、竣工资料(砼质量出厂证明书、砼配合比报告及原材料及检验报告、砼抗渗试验报告、砼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砼强度汇总及合格评定、粗细骨料实验报告、水泥试验报告、水泥质量检验报告、AL-S\AL\R外加剂检验报告、粉煤灰检测报告);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4517元,由原告南充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1908元,由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171.72元,由被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劳动争议 | (2022)川0104民初2414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响当当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 |
2 | 劳动争议 | (2022)川0104民初2414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响当当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
3 | 劳动争议 | (2022)川0104民初2414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
4 | 劳动争议 | (2022)川01民终12084号 | 被告 |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9 | |
5 | 劳动争议 | (2021)川0104民初1580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1-30 | |
6 | 其他 | (2021)川0104民初1580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0-28 | |
7 | 劳动争议 | (2021)川0104民初1638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0-28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04民初10904号 | 被告 | 原告: 南充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