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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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稀释剂(主要成分异丙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111CAS号:67-63-0),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流散的安全设施 ...更多 | 经案审委讨论同意,拟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55000 | 嵊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2-09-01 | 嵊应急罚〔2022〕第000007号 | |
2 | 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 -- | --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2019-12-26 | 嵊(消)行罚决字〔2019〕026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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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683执2595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1-11-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执415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41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3-3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执372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浙0683执37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执恢1527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9-11-2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民初2939号 | 原告 | 原告: 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 被告: 嵊州市凯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童金标 | 42900 | 嵊州市凯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T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货款429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元,由被告嵊州市凯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T某某共同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20 |
6 | 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执1412号 | 申请人 | - | -- | 将被执行人嵊州市顺英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更多 | 2019-07-26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执141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浙0683执1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7-24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民初23号 | 原告 | 原告: 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 被告: 嵊州市顺英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 15428.8 | 嵊州市顺英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再付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货款15428.80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嵊州市顺英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23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民初25号 | 原告 | 原告: 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 被告: 嵊州市恺悦制衣有限公司 | 22480 | 准许原告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负担。 ...更多 | 2019-01-09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嵊民二初字第2550号 | 原告 | 原告: 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 被告: 嵊州市贝龙领带厂 | 61554 | 嵊州市贝龙领带厂向嵊州市金福来厂支付领带胶袋款61554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嵊州市贝龙领带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0元由被告负担(款由原告先行垫付,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9-01-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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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民初8066号 | 原告 | 原告: 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 被告: 嵊州市宁达服饰有限公司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2-1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民初5965号 | 原告 | 原告: 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 被告: 嵊州市安盛服饰有限公司,Q某某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9-2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民初2939号 | 原告 | 原告: 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 被告: 嵊州市凯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T某某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8-12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3民初23号 | 原告 | 原告: 嵊州市金福来胶袋厂 被告: 嵊州市顺英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