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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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当事人:广州一兆化妆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87613120N,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花路21号自编10栋第三层部分,法定代表人:范立彬,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遂于当日立案对其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生产、并于2021年3月27日销售了“臻萃焕颜紧致精华水”、“臻萃焕颜紧致精华乳”、“臻萃焕颜紧致精华液”给杭州志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途公司),上述普通化妆品未备案。当事人生产了上述“臻萃焕颜紧致精华水”200盒、其中197盒销售给了志途公司、每盒单价为8.5元;“臻萃焕颜紧致精华乳”296盒、其中293盒销售给了志途公司、每盒单价为9.31元;“臻萃焕颜紧致精华液”994盒、其中991盒销售给了志途公司、每盒单价为4.5元。因此,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8861.83元。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3款产品实施召回。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2021年6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穗花市监告字〔2021〕153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并上市销售的“臻萃焕颜紧致精华水”、“臻萃焕颜紧致精华乳”、“臻萃焕颜紧致精华液”在上市销售前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其违法行为,按照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且销售的化妆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臻萃焕颜紧致精华水”、“臻萃焕颜紧致精华乳”、“臻萃焕颜紧致精华液”的留样产品各2盒;2、没收违法所得8861.83元;3、处以10000元罚款。。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本局将依法公示以上处罚信息。 ...更多 | 10000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2 | 穗花市监处字〔2021〕28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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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粤7101行审6535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强制执行穗花环罚[2017]560《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10-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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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粤0111民初5136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金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一兆无纺日化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