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动争议 | (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1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5元,蚌埠经发保洁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8-03 |
2 | 劳动争议 |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02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蚌埠经发保洁有限公司 | 16160 | 一、被告蚌埠经发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16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蚌埠经发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