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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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辽0114民初14324-2号 | 申请人 | - | 3500000 |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7-05 |
2 | 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终15153号 | 被上诉人 | - | 3360000 |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43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4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8万元及利息(以16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8万元”;
三、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30 |
3 | 合同纠纷 | (2019)辽0114民初14324-1号 | 申请人 | - | 3500000 |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账号:42×××30,开户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查封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1年11月30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20-12-08 |
4 | 合同纠纷 | (2019)辽0114民初14324-1号 | 申请人 | - | 35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账号:XX,开户行:XX),查封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0年12月2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19-12-04 |
5 | 合同纠纷 | (2018)辽0114执252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辽0114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0-10 |
6 | 合同纠纷 | (2018)辽0114民初12100号 | 原告 | 原告: 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8-09-14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鲁0502执198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5-14 |
8 | 合同纠纷 | (2017)辽0114民初14488号 | 原告 | 原告: 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辽宁创峰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7519090 | 一、被告辽宁创峰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94.1万元;
二、被告辽宁创峰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以356.945万元(394.1万元-37.15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发布的年利率4.5%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2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43.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8640元,合计54583.90元,由被告辽宁创峰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05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鲁0502民初2824号 | 原告 | 原告: 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603333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03333元。
二、驳回原告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元,被告L某某负担4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8 |
10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鲁0503民初1325号 | 原告 | 原告: 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 32000 |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原告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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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0)辽01民终15153号 | 被上诉人 | -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
2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19)辽0114民初14324号 | 原告 | 原告: 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
3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18)辽0102民初15886号 | 原告 | 原告: 东营市百斯特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辽宁创峰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9-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