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空 | -- | 不详 | -- | 2099-12-31 | 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官税﹞许准字﹝2020﹞第﹝7053﹞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一百万元 | 2020-10-2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2)云0114民初757号 | 原告 | 原告: 昆明晨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霍尔果斯堃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180120 | 一、由被告霍尔果斯堃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晨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90060元,并支付以9006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昆明晨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2元,由被告霍尔果斯堃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22-06-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云0114民初757号 | 原告 | 原告: 昆明晨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霍尔果斯堃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蓝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