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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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它规避执行 | -- | --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2014-07-03 | 〔2014〕惠法执字第00573号 | |
2 | 其它规避执行 | -- | --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2014-05-29 | 〔2014〕惠法执字第00460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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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216000 | (2024)鲁16执恢59号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3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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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坯布的生产、销售。化纤纱、化纤布、混纺纱、混纺交织布、棉布、棉纱、皮棉的购销。(需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滨州市惠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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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16执异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L某某为本院(2014)滨中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3-04-2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惠执字第365号 | 被执行人 | 被告: 山东惠民天时泰纺织有限公司 | -- | 依法终结本院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3)惠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2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惠商初字第52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 | 190080 |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皮棉款190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0-1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滨中商终字第247号 | 被上诉人 | - | 2139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9元,由上诉人M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9-05 |
5 | 合同纠纷 | (2014)滨中商初字第41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被告: 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陈素君,Z某某 | 6216000 |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支付承兑汇票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二、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1.6万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对抵押物(惠国用2009第74号土地使用权和惠民县房权证惠字第××8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两项债务,被告C某某、Z某某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所列支付义务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5 |
6 | 合同纠纷 | (2014)惠商初字第251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 | 90221 |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费902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28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惠商初字第24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 | 407352 |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棉花款40735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0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557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27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惠商初字第24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 | 596365 |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棉花款59636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2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4元,减半收取4882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3502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27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昌商初字第305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同大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天时泰纺织有限公司 | 1550560 |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同大机械有限公司设备款155056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6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755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超群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875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