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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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3-22 | 〔2017〕粤1971执539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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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1900606485642 | -- | 加工:手袋、皮具。 | -- |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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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粤1971执5391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粤1971执53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0-18 |
2 | 劳动争议 | (2016)粤1971民初23986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东城保宇手袋厂 被告: 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L某某,Z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东城保宇手袋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东莞市东城保宇手袋厂负担。
审判 ...更多 | 2017-01-10 |
3 | 其他 | (2016)粤行终470号 | 第三人 | - | 50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复〔2015〕336号《行政复议决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