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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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沪0106民初24334号 | 原告 | 原告: 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700467.95 | 一、原告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的工资33900元;
二、原告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6912元;
三、原告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三天折算工资12858.76元;
四、原告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2019年度十三薪45591.13元;
五、原告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2019年度年终奖91206.0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30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沪0106民初24334号 | 原告 | 原告: 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 | 2020-08-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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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沪0106民初24334号 | 原告 | 原告: 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沪0106民初24334号 | 原告 | 原告: 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沪0106民初24334号 | 原告 | 原告: 泰案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