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许昌县人民法院 | 2016-09-06 | 〔2016〕豫1023执恢146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豫1622执1861号 | 2020-09-10 | (2018)豫16民初315号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豫1023执恢146号 | 2016-09-06 | (2011)许县法民二初字第173号 | 许昌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411092000004537 | -- | 变更 | -- | -- |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豫10民终612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4-28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豫1002民初5288号 | 第三人 | 原告: G某某 被告: J某某 | 800000 | 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G某某H某某所画山水画(四尺整纸)一副。如被告J某某无法返还原物,则由被告J某某赔偿原告G某某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2-30 |
3 | 合同纠纷 | (2021)豫1082执749号 | 被执行人 | - | -- |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Z某某、鄢陵县宏德矿山设备有限公司、C某某、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鄢陵县盛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祥圣园林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8-09 |
4 | 合同纠纷 | (2020)豫1622执1861号之八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3-10 |
5 | 合同纠纷 | (2021)豫10民初1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瑞普兰德电梯有限公司 | -- | 本案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1-03-02 |
6 | 合同纠纷 | (2020)豫1002执365号 | 被执行人 | - | 3000000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5-13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10民申240号 | 被告 | - | -- | 准许L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 2019-11-19 |
8 | 合同纠纷 | (2019)豫1082民初1859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鄢陵县祥圣园林有限公司,张胜强,鄢陵县宏德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陈长法,鄢陵县盛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 | 23063806.11 | 一、被告鄢陵县祥圣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1683806.11元及利息(以21683806.1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9‰,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支付保函担保费138万元;
二、被告Z某某、鄢陵县宏德矿山设备有限公司、C某某、鄢陵县盛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鄢陵县祥圣园林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7219元,由被告鄢陵县祥圣园林有限公司、Z某某、鄢陵县宏德矿山设备有限公司、C某某、鄢陵县盛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157119元,由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2 |
9 | 合同纠纷 | (2019)豫1002民初3057号 | 被告 | 原告: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亚培,L某某,L某某,黄向,Z某某,李小康,L某某 | 3164366.62 | 被告许昌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64366.62元(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1249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10元,由被告许昌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4 |
10 | 合同纠纷 | (2019)豫1025执815-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C某某、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S某某、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5-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破产文书 | -- | 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9 | |
2 | 返还原物纠纷 | (2022)豫10民终612号 | 被上诉人 | -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01 | |
3 | 返还原物纠纷 | (2021)豫1002民初5288号 | 第三人 | 原告: G某某 被告: J某某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1-12-14 | |
4 | 合同纠纷 | (2019)豫1082民初1859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鄢陵县祥圣园林有限公司,Z某某,鄢陵县宏德矿山设备有限公司,C某某,鄢陵县盛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19-05-27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1002民调457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2-21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1002民调457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