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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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0 月n 25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0 月n 25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2 | 食许准字(2023)第05250135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5-25 | 2028-05-24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
3 | ﹝S05810384-2﹞登字﹝2022﹞第06100171号 | 登字 | 登字 | 2011-05-12 | 2099-12-31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
4 | 常环建[2019]516号 | 飞灰稳固化设备等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项目批复 | 常环建〔2019〕516号 关于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飞灰稳固化设备等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飞灰稳固化设备等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飞灰稳固化设备等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上同意建设。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前须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二、本项目(项目代码:2018-320581-35-03-645812)名称及建设内容:飞灰稳固化设备等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喷漆房、喷砂房等设备5台套,其它公辅设施作适应性调整,对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形成年产飞灰稳固化设备等建材机械、环保专用设备产品50台套能力。 三、本项目建设地点: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 4 幢。 四、本项目应按环评报告所述,规范建设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环评报告设定标准要求。涉及安全生产、消防等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 (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年7月26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报告表 批复 抄 送:尚湖镇人民政府,本局各科、室、中心、大队、站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6印发 共印:10份 ...更多 | 2019-07-26 | 2024-07-25 | 常熟市环保局 | |
5 | 熟国税 许变更准字 〔2017〕 第781 号 | -- | 最高开票限额1000000元 | -- | 2099-12-31 |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 |
6 | (3205SP05819002)登字﹝2024﹞第04290337号 | 登字 | 登字 | 2011-05-12 | 2099-12-31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
7 | 熟国税 许变更准字 〔2017〕 第781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0 月n 25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0 月n 25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8 | ﹝S05810384-1﹞公司变更﹝2021﹞第02020018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1-05-12 | 2099-12-31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
9 | (S05810384-1)公司变更﹝2019﹞第08060003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1-05-12 | 2099-12-31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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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9084号 | 被申请人 | - | 1539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39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4-25 |
2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7)苏05民初740号 | 被告 | 原告: 嘉兴市五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 | 准许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11-08 |
3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7)苏05民初73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11-0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81民初3440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30000 | 准予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6-20 |
5 | 其他 | (2017)苏0581民初3440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30000 | 准予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6-20 |
6 | 其他 | (2016)苏0581执88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尚商初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0-10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熟尚商初字第00222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24000 | 准予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1-05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熟尚商初字第00201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安圣建材有限公司 | 1172310 | 被告大连安圣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76925元、违约金195385元,合计117231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675元,由被告大连安圣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12-07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熟尚商初字第00205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康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436000 | 被告大连康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8000元及以21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财产保全费1828元,合计411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01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熟尚商初字第0132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 | 127200 | 被告程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7200元,合计人民币1272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249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4-1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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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终7550号 | 上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1民初2215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奥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1-04-2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1民初2215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奥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1-03-12 | |
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苏0581民初18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C某某,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1-02-02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9084号 | 被告 | 原告: 昆山市溪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6-21 | |
6 | -- | (2014)熟尚商初字第0132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4-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