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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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1104民初4943号之二 | 其他 | - | 2983526.33 | 一、冻结被保全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胜利支行账号06×××05银行存款2983526.33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留/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被保全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全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保全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如对被保全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查封措施时,为防止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贬损,经其向本院书面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可以使用或销售,但应将销售价款提存法院冻结。
在查封/扣留/冻结期间内,被保全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扣留/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留/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留/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盘锦润德府石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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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1103民初3048号 | 原告 | 原告: 盘锦润德府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恒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顺平分公司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1104民初4943号 | 原告 | 原告: 盘锦润德府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