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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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陕7102民初1214号 | 原告 | 原告: 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2113443.48 |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货款1056721.74元,并以1056721.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6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6元,由原告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负担3000元,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86元,因原告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已预交,故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将其公司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23-1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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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陕7102民初410号 | 原告 | 原告: 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2024-04-2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陕7102民初1214号 | 原告 | 原告: 宝鸡长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通加油站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2023-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