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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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02民终9828号 | 被告 | - | 4303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5元,由上诉人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0281民初6469号 | 被告 | 被告: 青岛和谐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管建春,Z某某,G某某 | 1584333.18 | 一、被告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宏轴轴承有限公司货款792166.59元。
二、被告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宏轴轴承有限公司利息,以792166.59元为基数,2016年自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岛宏轴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7元,由原告负担515元,由被告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722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反诉费7755元由被告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