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道合电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振富
91130605662216775H
1000万元人民币
-
保定市御风路388号3号楼206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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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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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691执909号
2023-07-23
(2023)冀0691民初873号法律文书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306执15268号
2023-06-15
(2023)粤0306民初7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0191民初3415号
被告
原告:
合肥贝恩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道合电气有限公司
93960
一、被告保定道合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贝恩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9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3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贝恩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为1315元,由被告保定道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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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2
其他
(2020)皖0111执5001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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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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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0191民初3415号
被告
原告:
合肥贝恩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道合电气有限公司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