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贺静
91310106754754474A
1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333弄3号26C室-160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1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7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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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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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6
--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6-06-01
〔2016〕沪0106执02553号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5-11-30
〔2015〕长执字第0460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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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沪0106执02553号
2016-06-01
(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7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长执字第04600号
2015-11-30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885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沪0112执1160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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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2
合同纠纷
(2016)沪0106执255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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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3
合同纠纷
(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135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巧帛商贸有限公司,贺静
5086529.52
冻结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巧帛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6,52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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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4
其他
(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135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巧帛商贸有限公司,贺静
15050000
一、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0元;四、如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上海巧帛商贸有限公司协议,以该被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XX层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该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H某某对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上海巧帛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5.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05.71元,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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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5
合同纠纷
(2015)长执字第4600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8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2,230,466.19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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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6
合同纠纷
(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7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1250
一、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归还当金4,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偿付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8日的综合费11,250元; 三、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以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的,原告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42,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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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7
合同纠纷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88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贺静
6000000
一、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1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均按年利率18.9%计算)和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H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H某某协商,以被告H某某所有的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388弄136号房屋、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335弄8号101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归被告H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H某某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被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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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8
合同纠纷
(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839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5910
被告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5,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元,由被告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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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0
9
合同纠纷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9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05-25
10
其他
(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135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巧帛商贸有限公司,贺静
--
本案中止诉讼。
2015-04-2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8-11-25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135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巧帛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
闵行*
2016-09-22
2
典当纠纷
(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7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闸北*
2015-11-24
3
典当纠纷
(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7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闸北
2015-11-12
4
典当纠纷
(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7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闸北
2015-09-28
5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5-09-18
6
借款合同纠纷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88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
长宁*
2015-09-18
7
借款合同纠纷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88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森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
长宁
2015-06-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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