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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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27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0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4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6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11 | -- | |
6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6-09-18 | 〔2016〕浙0382执5890号 | |
7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6-07-27 | 〔2016〕浙0382执4602号 | |
8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5-12-15 | 〔2015〕温乐执民字第06677号 | |
9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15-12-07 | 〔2015〕溧执字第0205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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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11-27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0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4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6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1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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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浙0382执5967号 | 2017-09-13 | (2016)浙0382民初8777号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浙0382执5890号 | 2016-09-18 |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01113号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浙0382执4602号 | 2016-07-27 | (2015)温乐商初字第02718号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温乐执民字第06677号 | 2015-12-15 | (2015)温乐商初字第02152号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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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苏0117执恢316号 | 其他 | - | -- | -- | 2020-06-23 |
2 | 合同纠纷 | (2018)苏01民再20号 | 申请人 | - | 1500000 |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某某工程款及代垫款合计514694.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68元,X某某负担9432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68元,X某某负担94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08 |
3 | 合同纠纷 | (2017)浙0382执596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59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2-23 |
4 | 合同纠纷 | (2017)苏01民申838号 | 申请人 | - | -- |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8-01-31 |
5 | 其他 | (2017)苏0117执182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8-01-26 |
6 | 合同纠纷 | (2017)苏0117民初221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强浩建设有限公司 | 1500000 | 一、被告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X某某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起算日为2017年4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清;
二、驳回原告X某某要求被告江苏强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 | 2017-06-17 |
7 | 合同纠纷 | (2016)浙0382民初8777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 被告: 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陈建余,H某某,L某某,Z某某,王海存 | 181749600 | 一、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期内利息149600元、复利(截至2015年8月18日为13345.2元,剩余复利以期内利息149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自2015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若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万茗村的土地使用权【地号:33038211525200200000号】,所得价款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在第二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抵字00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600万元。
三、被告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保字0006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710万元;被告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保字0000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475万元;被告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保字0006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475万元;被告C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H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保字0006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475万元;被告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保字0006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475万元;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保字0006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475万元;被告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保字0006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475万元;被告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5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7-04-25 |
8 | 合同纠纷 |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12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 被告: 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陈建余,H某某,L某某,Z某某,王海存 | 171298064.71 | 一、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期内利息198064.71元、复利(暂算至2015年3月3日为6133.92元,剩余复利以期内利息198064.7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自2015年3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17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710万元;被告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保字0000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475万元;被告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C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C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H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W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17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70元,由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25 |
9 | 合同纠纷 |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12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 被告: 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陈建余,H某某,L某某,Z某某,王海存 | 171298064.71 | 一、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期内利息198064.71元、复利(暂算至2015年3月3日为6133.92元,剩余复利以期内利息198064.7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自2015年3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17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710万元;被告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保字0000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475万元;被告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C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C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H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W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17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70元,由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25 |
10 | 合同纠纷 |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13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 被告: 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陈建余,H某某,L某某,Z某某,王海存 | 187335636.67 | 一、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期内利息78440元、复利(暂算至2015年3月3日为2784.18元,剩余复利以期内利息784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自2015年3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期内利息157196.67元、复利(暂算至2015年3月5日为6726.16元,剩余复利以期内利息157196.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自2015年3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三、若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万茗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09)第××-9116号】,所得价款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在第二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抵字00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600万元。四、被告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17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710万元;被告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4年高保字0000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475万元;被告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C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C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H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09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十、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05002012年高保字0017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585万元;被告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80元,由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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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苏01民再20号 | 申请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7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苏01民申838号 | 申请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5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苏0117民初221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强浩建设有限公司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17-06-13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382民初8777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 被告: 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7-04-12 | |
5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溧洪商初字第0015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 被告: 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15-09-16 | |
6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3)溧洪民调初字第00067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13-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