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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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6日,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绍兴市精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遮挡消火栓,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精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方式: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各网点 ...更多 | 给予绍兴市精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 5000 | 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23-12-06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437号 | |
2 | 你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家用电器零部件加工生产业务,注塑机生产过程产生的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配套建设的一套2级废气处理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检查时发现注塑车间正在生产,注塑车间内共建设有8台注塑机(编号1-8#),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检查时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该注塑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未接入与之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脱落。经查,该废气收集管道系公司工作人员于6月28日上午进行车间清扫时打落,你公司未及时发现该情况,未将2#注塑机的废气收集管道进行复位。 ...更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6月30日对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绍环(越)责改〔2022〕28号),现你公司已整改完毕。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更多 | 20000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 | 2022-12-07 | 绍市环罚字〔2022〕32号 | |
3 | 绍兴市精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 | --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皋埠派出所 | 2020-07-10 | 绍越公(皋)行罚决字〔2020〕0227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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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602200617523963049 | 330602200617523963049 | 绍兴市精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6-23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