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华东
冯玮
9137040072862705XY
540万元人民币
-
市中区齐村镇后村(原后村小学)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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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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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9-05-16
〔2019〕鲁0402执816号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2016-11-07
〔2016〕鲁0406执1031号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2016-11-07
〔2016〕鲁0406执1032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鲁0402执81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4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檀路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W某某、F某某、J某某、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枣庄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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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402民初366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W某某
--
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诉处理
2018-09-1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鲁0402执他20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申请人W某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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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市中民初字第155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
100000
被告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S某某、L某某、L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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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5
合同纠纷
(2015)市中商初字第305号
被告
原告: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檀路支行
被告:
枣庄市玉函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王海英,R某某,W某某,冯玮,W某某,J某某
5000000
一、被告枣庄市玉函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檀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剩余利息(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按年利率10.8%计息;自2015年6月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上浮40%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滕州市腾海玻雕有限公司、W某某、R某某、W某某、F某某、W某某、J某某对上述给付内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滕州市腾海玻雕有限公司、W某某、R某某、W某某、F某某、W某某、J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枣庄市玉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枣庄市玉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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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6
追偿权纠纷
(2015)市中商初字第817号
被告
原告:
枣庄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W某某,冯玮,枣庄市森博家具有限公司,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袁辉,L某某,王明桂
500000
一、被告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本金50万元,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枣庄市森博家具有限公司、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W某某、F某某、Y某某、L某某、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枣庄市森博家具有限公司、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W某某、F某某、Y某某、L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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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7
合同纠纷
(2014)市中商初字第560号
被告
原告:
枣庄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冯玮,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
2000000
一、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枣庄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F某某、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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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薛商初字第1045号
被告
原告:
枣庄天安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
84539
被告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天安纸业有限公司货款84539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45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保全费865元,由被告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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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4)市中商初字第560号
被告
原告:
枣庄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枣庄市盛泰印刷有限公司,F某某,W某某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4-08-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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