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8)粤73民终14号 | 上诉人 | - | 131270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第4950373号“”与第6599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汕头市澄海区万宝塑料玩具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负担3867元,由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负担1933元,汕头市澄海区万宝塑料玩具厂有限公司对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应负担部分中的580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万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负担,汕头市澄海区万宝塑料玩具厂有限公司对其中的690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09 |
2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7)粤73民辖终28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4-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2016)粤0105民初9925号 | 被告 | 原告: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万宝塑料玩具厂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7-07-05 | |
2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2016)粤0105民初9925号 | 被告 | 原告: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万宝塑料玩具厂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7-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