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牛子龙
916501003287765073
2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中泰科技楼513室、515室、1207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5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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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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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申请执行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3-07-03
〔2023〕新01民终845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新0106执1301号
2023-07-03
(2023)新01民终845号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3民初3679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隆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3-07-20
2
--
(2023)新01民终84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76.00元,由平界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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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3
--
(2023)新01民终84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676.00元,由平界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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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4
--
(2022)新22知民初1号
第三人
原告:
新疆中泰平界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翔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中泰纵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
一、新疆中泰平界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泰纵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涉及软件名称为“丝路运帮货主APP操作系统”“丝路运帮工业产业链资源整合运维管理系统”“丝路运帮工业产业链资源整合平台系统”“丝路运帮车主APP操作系统”)无效; 二、新疆中泰平界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泰纵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的关于“中泰平界”“丝路运帮”商标权《同意转让证明》无效; 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涉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应恢复为新疆中泰平界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新疆中泰纵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新疆中泰平界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商标权、著作权的变更手续; 四、新疆中泰纵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新疆中泰平界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新疆中泰纵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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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106民初1624号
被告
-
1179500
原告(反诉被告)伽师县伍德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签订的《农副产品采购合同》于2022年6月16日解除;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伽师县伍德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伽师县伍德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伽师县伍德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律师代理费79500元;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5.50元,减半收取7932.75元(原告(反诉被告)伽师县伍德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伽师县伍德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322.86元,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09.89元,反诉费7710元(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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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6
其他
(2020)新0105民初4343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隆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一、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隆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书》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隆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隆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18.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隆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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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7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新01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6-19
8
其他
(2020)新0105民初4343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金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被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7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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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9
其他
(2020)新0105财保216号
被申请人
-
2264858.33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西大桥支行,账号:×××银行账户中价值2264858.3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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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新0105民初1354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金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金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乌鲁木齐金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金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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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0106民初207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6-13
2
--
(2024)新0106民初2860号
被告
原告: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6-05
3
--
(2024)新0106民初207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平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3)新民终152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07-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新01民终845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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