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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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0412民初3323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市恒隆包装材料厂 被告: 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32153.9 | 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州市恒隆包装材料厂货款232153.9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4846元,由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 ...更多 | 2016-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