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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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浙0206民初4338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27 |
2 | 合同纠纷 | (2016)浙02民初922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新兴气体技术有限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 1143000 | 一、解除原告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气体技术有限公司(XGASTECH,INC.)、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G20141028的《进口设备委托代理采购合同》;
二、被告新兴气体技术有限公司(XGASTECH,IN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款180000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087元人民币,由被告新兴气体技术有限公司(XGASTECH,IN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新兴气体技术有限公司(XGASTECH,IN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087元人民币(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6-12-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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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X某某,INC.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1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委托合同纠纷 | X某某,INC.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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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6)浙02民初00922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XGAS TECH,I某某,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