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刘坤模
91330201309068142Y
6528万元人民币
-
宁波大榭开发区威尔路7号5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浙0206民初4338号
其他
-
--
--
2018-07-27
2
合同纠纷
(2016)浙02民初922号
原告
原告:
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新兴气体技术有限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1143000
一、解除原告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气体技术有限公司(XGASTECH,INC.)、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G20141028的《进口设备委托代理采购合同》; 二、被告新兴气体技术有限公司(XGASTECH,IN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款180000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087元人民币,由被告新兴气体技术有限公司(XGASTECH,IN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新兴气体技术有限公司(XGASTECH,IN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087元人民币(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更多
2016-12-26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委托合同纠纷
X某某,INC.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1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委托合同纠纷
X某某,INC.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7-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委托合同纠纷
(2016)浙02民初00922号
原告
原告:
宁波银亿硅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XGAS TECH,I某某,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