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陈辉
91220182556376097P
5000万元人民币
-
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街758号(研发中心三楼303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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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1)最高法民申6109号
申请人
-
--
驳回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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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2
追偿权纠纷
(2021)吉02执异115号
第三人
-
172661002.14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二、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偿本金7500万元和利息3267928.82元、担保费562500元、逾期担保费407812.50元、律师费154832元、利息(以1512210.6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和以76755718.13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及违约金1500万元,但利息和违约金两项之和以不超过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12210.69元为基数,和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755718.13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为限;三、吉林市方源秸秆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吉林梦也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玖升农业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生效后,中小企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吉02执77号拍卖通知书,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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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3
追偿权纠纷
(2020)吉民终46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84571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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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4
追偿权纠纷
(2020)吉民终503号
上诉人
-
172661002.14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本金7500万元和利息3267928.82元、担保费562500元、逾期担保费407812.50元、律师费154832元、利息(以1512210.6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和以76755718.13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及违约金1500万元,但利息和违约金两项之和以不超过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12210.69元为基数,和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755718.13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为限; 三、吉林市方源秸秆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吉林梦也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 后有权向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086.43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预缴32943.43元,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预缴531143元),由吉林市方源秸秆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吉林梦也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 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4086.43元;由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5311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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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5
其他
(2020)吉0182执159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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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6
追偿权纠纷
(2020)吉02民初87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88761433
一、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0090045元、利息(以4009004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及违约金800万元,但利息和违约金两项之和以不超过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900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限。 二、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的担保费40万元,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6月27日的逾期担保费8.5万元、律师费96343元。 三、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果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提供的69台/套抵押设备(清单附后)经协商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驳回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8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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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7
合同纠纷
(2020)吉0182民初133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
被告:
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904842
一、被告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工程款1904842元及利息(利息以19048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15元,由原告负担1843元,由被告负担109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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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8
其他
(2020)吉0182执保452号
其他
-
--
现通知如下: (2020)吉0182执保452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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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9
其他
(2020)吉0182民初1330号
被申请人
-
2353394.19
对被申请人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53394.1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在保全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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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吉02民终2881号
上诉人
-
216000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9)吉021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吉林市森泰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吉林市森泰煤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上诉人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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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2022)吉02民初118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11
2
追偿权纠纷
(2020)吉02民初87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4
3
合同纠纷
(2020)吉0182民初133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
被告:
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榆树市人民法院
2020-05-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吉0211民初2121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森泰煤炭有限公司
被告:
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2019-07-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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