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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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皖0503民初433号 | 其他 | 原告: 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市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被告马鞍山市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将坐落于花山区××花园××栋××室××栋××室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