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顺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龚春华
91320829564254428J
50万
-
洪泽县西顺河镇工业集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9条,法院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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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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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税收管理
其他
--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2020-07-22
洪泽税一简罚〔2020〕302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5-17
〔2017〕苏0691执903号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02-29
〔2016〕苏0691执145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8290128)公司设立[2010]第10250003号
新标准
--
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须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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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0-10-24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691执恢4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苏0691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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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2
执行异议之诉
(2018)苏06民终2177号
被上诉人
-
412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92元,由上诉人宏强盐化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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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691执恢36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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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4
其他
(2017)苏0691执90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69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的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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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691民初1182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中顺贸易有限公司
1849590
一、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中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WMC-2015-011)即日起解除; 二、被告淮安中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800000元; 三、被告淮安中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9590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并以18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7426元,由被告淮安中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待履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52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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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6
其他
(2015)通中执字第018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通中商初字第0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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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7
其他
(2016)苏0691执14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的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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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691执14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的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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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9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4)甬宁催字第17号
申请人
-
100000
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1353574、出票日期2014年5月16日、到期日2014年11月16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海佳树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海县西店云龙金属彩色氧化厂,经背书最后持票人为淮安中顺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店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中顺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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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4-11-29
2
公示催告
--
--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4-09-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