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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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9-30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2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8 | --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内0826执71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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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09-30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5-26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2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5-26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8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5-26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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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内0826民初222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内蒙古中脸合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某,杭锦后旗领先包装装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亿家包装有限公司 | 100000 | 准予原告Z某某、内蒙古中脸合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Z某某、内蒙古中脸合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2-0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内0826执71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20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内0826执715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查封被执行人Y某某有位于杭锦后旗平房一套。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7-10 |
4 | 合同纠纷 | (2016)内0826民初131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Z某某,杭锦后旗领先包装装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321500 | 一、被告W某某欠原告W某某工程款7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Z某某在欠付被告W某某工程款25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88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0 |
5 | 合同纠纷 | (2015)杭民初字第299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Z某某,杭锦后旗领先包装装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48000 | 一、被告W某某欠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48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Z某某在欠付被告W某某工程款(25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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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内0826民初63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Y某某,Y某某,杭锦后旗领先包装装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亿家包装有限公司 |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