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领先包装装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杨成
911508267761366850
5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塞上东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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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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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9-30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2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8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02-26
〔2019〕内0826执71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9-30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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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2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3-05-26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8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3-05-26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内0826民初222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内蒙古中脸合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某,杭锦后旗领先包装装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亿家包装有限公司
100000
准予原告Z某某、内蒙古中脸合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Z某某、内蒙古中脸合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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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内0826执71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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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内0826执715号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Y某某有位于杭锦后旗平房一套。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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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4
合同纠纷
(2016)内0826民初131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Z某某,杭锦后旗领先包装装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321500
一、被告W某某欠原告W某某工程款7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Z某某在欠付被告W某某工程款25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88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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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5
合同纠纷
(2015)杭民初字第299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Z某某,杭锦后旗领先包装装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48000
一、被告W某某欠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48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Z某某在欠付被告W某某工程款(25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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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内0826民初63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Y某某,Y某某,杭锦后旗领先包装装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亿家包装有限公司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05-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