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黎建荣
91360902581630456G
2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州大道598号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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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7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3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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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肆仟柒佰壹拾柒元零陆分整(254717.06元)
29717
宜春市袁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13
袁综行执罚决字2023第ZS3-0019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限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江西中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利息金额不得超过9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中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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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3-08-09
〔2023〕赣0902民初1265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尚欠付上海众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销售代理佣金5;110;000元(已扣除裴荣荣账户支付的130;000元),该款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分期支付给上海众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66;047.5元(该266;047.5元包含一审案件受理费66;047.5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1;5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310;000元。前述款项应按时足额支付至上海众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账户(开户名:上海众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远路支行,账号:03449900040001509)。前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就上海众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金桥贸易广场项目一事相互之间主张任何权利或者要求任何赔偿; 二、如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任一款项,上海众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即5;176;047.5元扣除本调解协议项下的已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1;000;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95元,减半收取计66;047.5元,由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66;047.5元中,不再另行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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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3-04-03
〔2020〕赣09民初173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邹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从2019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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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2023-02-21
〔2020〕赣1002民初2575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隆盛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546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201250元(暂算至2022年1月20日),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从2022年1月21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余市隆盛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余市隆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784元,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9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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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3-01-04
〔2022〕赣0502民初6039号

失信信息 7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902执3511号
2023-08-09
(2023)赣0902民初1265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902执1301号
2023-04-03
(2020)赣09民初173号法律文书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1002执恢333号
2023-02-21
(2020)赣1002民初2575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502执40号
2023-01-04
(2022)赣0502民初6039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赣0902执3014号
2021-07-20
(2021)赣0902民初4617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赣0902执恢552号
2021-06-30
(2019)赣0902民初2584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赣0902执2755号
2021-05-25
(2021)赣0902民初657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359150
(2024)赣0902执985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2
617605
(2023)赣0902执1301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3-04-03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609022023GG0085390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宜春物流商贸中心二期 36#、地下室 建设位置:袁州大道北侧,宜安公路东侧 建设规模:5741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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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2024-12-07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2
宜城市政字﹝2022﹞011011号
新标准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表
(宜春物流商贸中心)
2022-01-10
2022-01-10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
91360902581630456G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置业管理;仓单质押;教育投资;商品批发、零售;物流商贸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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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5
2061-09-14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抗震设防竣工验收2022-33
新标准
关于宜春物流商贸中心一期抗震设防竣工验收
同意宜春物流商贸中心一期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竣工验收
2022-08-10
2099-12-31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3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赣1002执恢33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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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502民初6039号
被告
原告:
新余市隆盛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3156710
一、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隆盛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546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201250元(暂算至2022年1月20日),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从2022年1月21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余市隆盛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余市隆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784元,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9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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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3
其他
(2022)赣0502执保1867号
被申请人
-
3350000
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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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4
其他
(2021)赣1002执142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Z某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Z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Z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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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赣0902民初229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250000
限被告Y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装修款2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3元,减半收取计2676.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446.5元,由被告Y某某、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353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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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赣0902民初897号
被告
原告:
况春生
被告: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
38905
一、限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况春生工资30000元及生活费8400元; 二、驳回原告况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币505元,由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4元,由原告况春生负担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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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赣1002民初257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1000000
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从2019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被告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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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8
合同纠纷
(2020)赣0902民初5186号
被告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被告:
黎建荣,周小红,邓玉东,L某某,杜华萍,Z某某,X某某,X某某,H某某,L某某,F某某,黎迈,J某某,L某某,Y某某,Z某某,Z某某,江西省宜春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市总商会中小企业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恋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2814174.53
一、限被告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4790000元、罚息24174.53元(时间截止至2020年5月29日),合计人民币4814174.53元;自2020年5月2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由被告L某某、Z某某予以偿还。 二、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对被告L某某、Z某某所有的坐落在宜春市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最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757479.50元及利息、罚息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对被告J某某所有的坐落在宜春市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最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742520.50元及利息、罚息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J某某、L某某、Y某某、Z某某、Z某某、D某某、L某某、D某某、Z某某、X某某、X某某、H某某、L某某、F某某、L某某、江西省宜春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市总商会中小企业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恋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借款本金限额计人民币5500000元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J某某、L某某、Y某某、Z某某、Z某某、D某某、L某某、D某某、Z某某、X某某、X某某、H某某、L某某、F某某、L某某、江西省宜春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市总商会中小企业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恋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313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J某某、L某某、Y某某、Z某某、Z某某、D某某、L某某、D某某、Z某某、X某某、X某某、H某某、L某某、F某某、L某某、江西省宜春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市总商会中小企业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恋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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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9
合同纠纷
(2020)赣0902民初5186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市总商会中小企业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恋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8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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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10
合同纠纷
(2020)赣0902民初5186号
其他
-
--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Z某某、D某某、L某某、D某某、Z某某、X某某、X某某、H某某、L某某、F某某、L某某、J某某、L某某、Y某某、Z某某、Z某某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8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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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Y某某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0
2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Y某某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3
3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2020-07-21
5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Y某某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5

开庭公告 3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0902民初338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4-07-03
2
--
(2024)赣0902民初1212号
被告
原告:
A某某
被告:
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05
3
--
(2024)赣0902民初1212号
被告
原告:
A某某
被告:
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4
--
(2023)赣0902民初809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3-12-27
5
--
(2023)赣0902民事诉前调81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3-12-04
6
--
(2023)赣0902民初706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3-11-13
7
--
(2023)赣0902民事诉前调743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3-10-30
8
--
(2023)赣0902民初706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3-10-30
9
--
(2023)赣09民终1983号
被上诉人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8
10
--
(2023)赣09民终1983号
被上诉人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