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墩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黄浩俊
N2440115191478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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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粤0115民初5516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
43560.68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承包款43560.6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43560.68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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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2
合同纠纷
(2018)粤0115民初1524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
14585.7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鱼塘承包款14585.7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77.6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518.7元,被告L某某负担1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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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15民初2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墩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墩塘村民委员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2
--
(2024)粤0115民初2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墩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墩塘村民委员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3
--
(2023)粤0115民诉前调5988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1-11
4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18)粤0115民初1524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18-04-19
5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17)粤0115民初197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墩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告:
H某某,L某某,H某某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7-12-18
6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17)粤0115民初197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墩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告:
H某某,L某某,H某某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7-12-04
7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17)粤0115民初197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墩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告:
H某某,L某某,H某某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7-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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